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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建筑公司清包工選擇簡易計稅,實際工作中如何判斷,需要什么證明?

倪勤

于2024-09-03  16:42發(fā)布84人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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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七)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w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wù),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wù)。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w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shè)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w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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