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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1-08-31 18:28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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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規(guī)范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8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8-31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進一步規(guī)范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8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guī)定繼續(xù)扣除。

二、對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三、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城建稅納稅人按所在地在市區(qū)、縣城、鎮(zhèn)和不在上述區(qū)域適用不同稅率。市區(qū)、縣城、鎮(zhèn)按照行政區(qū)劃確定。

行政區(qū)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qū)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五、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建稅。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六、因納稅人多繳發(fā)生的兩稅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予退還隨兩稅附征的城建稅。

七、城建稅的征收管理等事項,比照兩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附件)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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