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追征期的起算點如何界定,期限的問題往往成為稅企雙方爭議的焦點!下面就是具體的詳情、想要學習的小伙伴千萬不要錯過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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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的第五十二條將稅款追征期規(guī)定了三種不同的情形:一是因為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的少繳稅款,追征期為三年,只征稅款不征滯納金;二是因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失誤導致的少繳稅款,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下為五年,追征稅款和滯納金(《征管法實施細則》將“特殊情況”細化規(guī)定為少繳稅款10萬以上》;三是對偷稅、抗稅、騙稅的,沒有期限限制。
對于偷稅、抗稅、騙稅的情形,由于是無限期追征,所以不存在期限界定的問題。但對于因為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導致少繳稅款的情形,如何準確界定“三年”和“五年”的期限,往往成為稅企雙方爭議的焦點。期限的問題分為起算點和終止點(終止點為追征期限終止計算的時間點,案件觸碰終止點以后,追征期限停止計算或案件不受追征期限制)。實踐中,大家對于起算點的看法比較一致,即稅款逾期繳納的第一天起算。但對于期限的終止點,有三種不同的理解:一是稅務機關立案之日,簡稱“立案說”;二是稅務機關下達檢查通知書之日,簡稱“檢查說”;三是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日,簡稱“決定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nèi)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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