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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yè)銷售自產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財稅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17:36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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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yè)銷售自產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財稅處理怎么做?按照國稅局規(guī)定,這種銷售自產材料或者機器設備有涉及到服務項目的一般按兼營銷售處理,不同項目開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具體內容,請移步下文,我們一起來了解學習吧!

建筑企業(yè)銷售自產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財稅處理怎么做?按照國稅局規(guī)定,這種銷售自產材料或者機器設備有涉及到服務項目的一般按兼營銷售處理,不同項目開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具體內容,請移步下文,我們一起來了解學習吧!

1、稅收政策依據(jù)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該文件中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有以下兩層含義:

一是在合同中應分別注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3%,銷售建筑服務按照9%向業(yè)主或發(fā)包方開具發(fā)票。

二是建筑企業(yè)可以與業(yè)主或發(fā)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筑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或9%的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被谶@個文件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服務的,必須按照兼營行為處理,機器設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yè)向發(fā)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fā)票,安裝服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yè)向發(fā)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fā)票(發(fā)包方同意的情況下)或開9%的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fā)票(發(fā)包方不同意的情況下)。

2、財稅風險

根據(jù)以上稅收政策分析,建筑企業(yè)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財稅風險主要體現(xiàn)如下:建筑施工企業(yè)沒有在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建筑材料和建筑、安裝勞務款的金額,在向發(fā)包方開具發(fā)票時,沒有按照兼營行為進行稅務處理,而是按照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稅務處理。即將自產建筑材料、機器設備和建筑、安裝服務金額一起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向發(fā)包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導致施工企業(yè)多繳納增值稅。

3、財稅風險防范的合同簽訂秘訣

建筑企業(yè)銷售自產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業(yè)務的財稅風險防范的合同簽訂秘訣如下:

(1)銷售自產建筑材料或設備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與發(fā)包方簽訂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合同中“合同金額”條款必須分別注明:不含增值稅金額的材料或設備的合同價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建筑服務或安裝服務的合同價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

(2)銷售自產建筑材料的建筑企業(yè)與發(fā)包方簽訂二份合同:一份建筑材料或設備銷售合同,一份建筑服務或安裝服務合同。建筑材料或設備銷售合同中的“合同金額”條款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材料或設備的合同價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建筑服務或安裝服務合同中“合同金額”條款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建筑服務或安裝服務的合同價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

案例分析

某鋁合金門窗生產安裝企業(yè)銷售安裝合同中的涉稅風險分析

1、案情介紹

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鋁合金門窗企業(yè),甲公司銷售門窗鋁合金給乙公司,貨物金額為2260000元,安裝金額為550000元;為了降低稅負,甲公司如何簽訂合同更省稅?兩種合同簽訂方式:一是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銷售安裝合同,貨物金額為2260000元,安裝金額為545000元;二是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了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合同,金額為2260000元;一份是安裝合同,金額為545000元。以上金額均含增值稅,均通過銀行收取,假設不考慮增值稅進項稅金的抵扣,請分析甲公司應選擇哪一種合同簽訂技巧,其稅負最低。

2、涉說分析

(1)第一份合同的稅收成本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此規(guī)定,甲公司應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會計分錄如下(單位為元):

借:銀行存款 226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鋁門窗銷售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60000

借:銀行存款 545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鋁門窗安裝 5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5000

則甲公司應繳納增值稅為2260000÷(1+13%)×13%+545000÷(1+9%)×9%=260000+45000=315000(元);

(2)第二份合同的稅收成本分析

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過簽訂銷售合同和安裝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純安裝勞務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選擇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會計上分開核算,甲公司的會計分錄如下(單位為元):

借:銀行存款 226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鋁門窗銷售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60000

借:銀行存款 545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鋁門窗安裝 52912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5874[545000÷(1+3%)×3%]

基于以上會計核算,甲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260000+15874=275874元,比第一份合同節(jié)約繳納增值稅315000-275874=39126(元)

有關建筑企業(yè)銷售自產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財稅處理的相關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做了詳細具體的整理,閱讀過上文的你,一定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了吧!若是您仍有疑問,或者想要學習而更多相關知識,可以咨詢會計教練的在線答疑老師,免費領取學習資料和預約試聽課程哈!做會計是不能不懂稅務的,一個掌握豐富稅務知識并且能夠稅收籌劃的會計師,一定會在整個部門及公司有著不可或缺的位置和價值,隨著國家稅法的不斷完善,稅收籌劃越來越重要了,我們應該也對此多做些學習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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