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代收代付”不用繳納增值稅?今天小編為大家做了詳細的解析整理,對此掌握的的還不太熟練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哦,也許會給您的工作和學習帶來一些幫助和啟發(fā),有興趣的朋友快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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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銷售貨物(車輛)時,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銷售貨物(車輛)時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牌照費。
(三)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
(三)航空運輸企業(yè)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一)代購貨物行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貨方將發(fā)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xù)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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