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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多少可以減免附加稅費

發(fā)布時間:2020-06-30 22:24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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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銷售額多少可以減免附加稅費”,關于銷售額多少可以減免附加稅費,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整理解答分析,感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下文做個了解哦,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和啟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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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納稅人

月度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可以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注:不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

政策依據(jù):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guī)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xiàn)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yè)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

(一)月度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可以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jù):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隨同增值稅一并免征。

(二)月度銷售額超過10萬元或者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可以50%幅度內(nèi)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注:不包括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jù):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diào)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nèi)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chǎn)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執(zhí)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屆時是否延續(xù),須待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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