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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

發(fā)布時間:2020-07-10 09:27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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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后續(xù)管理,現(xiàn)就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為加強后續(xù)管理,現(xiàn)就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即時辦理。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稅務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對納稅人的告知義務,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強化內部督查和社會監(jiān)督,提高登記辦理效率。按照納稅人不重復填報登記文書內容和不重復提交登記材料的原則,加強部門之間信息、數(shù)據(jù)共享工作。

二、關于取消“偏遠地區(qū)簡并征期認定”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加強對實行偏遠地區(qū)簡并征期申報的納稅人日常管理及監(jiān)控,實行稅源跟蹤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經營變化情況。強化計算機管稅,采取“人機結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報率和入庫率,防止漏征漏管。簡化辦稅程序,建立納稅服務新機制,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關于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研發(fā)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yè)認定”“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yè)、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xù),申報退(免)稅。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fā)生委托出口業(yè)務的生產企業(yè)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xié)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對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后備案。

(三)《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fā)生變更的,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guī)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變更。

(四)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guī)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五)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無需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六)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需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yè)備案表》(附件2)及電子申報數(shù)據(jù);

2.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yè)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

4.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生產企業(yè)的章程復印件;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對集團公司總部提供上述備案資料齊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yè)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企業(yè),待其補正后備案。

(七)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備案后,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yè)所在地情況,傳遞《集團公司成員企業(yè)備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yè)備案表》傳遞至地市稅務局報備,并同時抄送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yè)所在地稅務局;

2.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yè)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省稅務局報備,省稅務局應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yè)所在地稅務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yè)備案表》逐級傳遞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逐級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yè)所在地稅務局。

(八)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yè)、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出口企業(yè)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理報關備案。

1.企業(yè)相關人員簽字、蓋有單位公章且填寫內容齊全的紙質《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yè)、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附件3)及電子數(shù)據(jù);

2.代理出口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出口協(xié)議以外文擬定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版本;

3.委托方經辦人護照或外國邊民的邊民證原件和復印件。

出口企業(yè)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yè)、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上述規(guī)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出口企業(yè)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yè)、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的備案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出口企業(yè)未按照本條規(guī)定辦理代理報關備案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四、關于取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審核”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jù)免稅圖冊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xù)。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稅備案表

2.集團公司成員企業(yè)備案表

3.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yè)、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3日


注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注釋:條款第三條第六項第3目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后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號。

注釋:廢止附件1。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廢止文件、條款目錄》見附件7。

注釋:條款第4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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