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地產權屬轉移契稅征管中遇到的實際情況,現將下列情形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根據房地產權屬轉移契稅征管中遇到的實際情況,現將下列情形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二、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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