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圍繞“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開票細節(jié)”內容介紹,小編在下文對此做了具體的整理解答,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了解詳細的文章內容,或許會有新的發(fā)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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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51號規(guī)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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