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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稅法概念

發(fā)布時間:2020-09-08 10:47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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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的是個人、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自然人稅法概念。法律根據從事活動主體和身份不同將主體具體分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其中又細分了很多小主體,對此小編就整理了以下比較容易混淆的相關概念,有想去的可以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

本文介紹的是個人、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自然人稅法概念。法律根據從事活動主體和身份不同將主體具體分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其中又細分了很多小主體,對此小編就整理了以下比較容易混淆的相關概念,有想去的可以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民法通則當中的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

民法根據身份不同,對從事活動主體具體分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我國,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義。自然人與“法人”對應。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guī)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代表著人格,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從自然人當中衍生出來的,又稱“商自然人”(商個人),是自然人的特殊狀態(tài)。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并以其字號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戶。

二、個稅稅法的個人、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自然人

個稅法及實施條例對“個人”并沒有定義,只是將“個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從《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里關于征稅范圍里“經營所得”來看: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還有一條: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總體來看,個稅法里是個人是僅指自然人,還是“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感覺有些模棱兩可,有些情況下,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似乎是并列關系;有些情況個人似乎是包含了個體工商戶。

三、增值稅法規(guī)的個人、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等都指出,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明確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作為具有自然屬性的個人,在其產生納稅義務之時,所稱納稅主體名稱不同,但實質等同——民法上的“自然人”就是稅法上的“其他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捌渌麄€人”作為專有名詞,和“個體工商戶”在稅法當中多次出現。

四、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自然人)的稅收政策區(qū)別

在流轉稅環(huán)節(jié),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享受優(yōu)惠截然不同。最顯著就是其他個人取得一次性租金分攤到月份10萬(季度30萬)以內的,可免增值稅。作為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一次收取租金則沒有這樣的優(yōu)惠,不能分攤,在取得租金之時須按取得租金的不含稅收入繳納增值稅。

但是,滿足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小微企業(yè)月銷售10萬以內(季度30萬)增值稅減免,

其他個人(自然人)只能適用起征點的,不適用月銷售10萬以內免稅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個人、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自然人稅法概念,相信大家對此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還有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可以在線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也可以掃描二維碼添加老師微信獲取課程試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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