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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chǎn)自用白酒會計分錄怎么寫

發(fā)布時間:2020-10-07 14:32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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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chǎn)自用白酒會計分錄怎么寫?學過消費稅的小伙伴都知道白酒屬于應稅消費品,應當繳納消費稅;那么,企業(yè)自產(chǎn)自用白酒的相關賬務處理應該如何處理的呢?相信也有很多小伙伴還不是很熟悉這些內(nèi)容,這里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相關內(nèi)容,感興趣的朋友趕快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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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chǎn)自用白酒會計分錄

1.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

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chǎn)/應付職工薪酬/營業(yè)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消費稅

2.銷售應稅消費品: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卷煙批發(fā)除外);經(jīng)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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