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綁定賬號

您的微信還未綁定賬號,請使用您的手機號綁定現有賬號或創(chuàng)建新賬號

微信登錄

掃碼登陸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二維碼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登錄即表示已閱讀并接受《用戶協議》《隱私政策》

未注冊用戶掃碼即可成功注冊

登陸 注冊 忘記密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0-11-19 11:12來源:會計教練

關注公眾號
掃碼關注公眾號
領免費福利
初級公眾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注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五條 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第六條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第七條 預繳稅款的計算

(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第八條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一)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二)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第九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第十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第十一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第十三條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京ICP備16061061號-1 | 北京天華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會計培訓
京公網安備1101080204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