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二氧化碳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2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天然二氧化碳原礦比照天然氣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請示》(蘇國稅發(fā)〔2003〕116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屬于天然氣,不應比照天然氣征稅,仍應按17%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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