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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抗癌藥物是否能夠簡易計稅

發(fā)布時間:2020-12-26 15:35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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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我國增值稅稅率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藥物制品,衛(wèi)生藥品等等需要按照增值稅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那么納稅人銷售抗癌藥物是否可以簡易計稅?關于這個問題,今天小編已經在文章中做了具體的解答,有興趣的朋友,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文章吧!

依據(jù)我國增值稅稅率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藥物制品,衛(wèi)生藥品等等需要按照增值稅1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那么納稅人銷售抗癌藥物是否能夠簡易計稅?關于這個問題,今天小編已經在文章中做了具體的解答,有興趣的朋友,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文章吧!

納稅人銷售抗癌藥物是否能夠簡易計稅

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fā)、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3、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簡易征收政策。

依據(jù):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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