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幾期小編分享過相關固定資產一次性抵扣的分錄處理,那么如果固定資產分期抵扣如何做賬呢?小編下面就來圍繞固定資產分兩年抵扣分錄處理來簡單的做一下總結分享,感興趣的小伙伴一起來參考了解一下吧,希望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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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6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銀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個月)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40%】
2018年5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財稅〔2018〕54號文件。文件中提出,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注意房屋、建筑物不適用這個政策由會計教練提供)
問:文件中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那符合“54號文件”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會計上也是可以一次性直接計入費用嗎?
答:不可以,文件所指的一次性扣除是按稅法規(guī)定,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而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等則需要按照相關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處理,正常分期計提折舊。
稅務上,匯算清繳時,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表》填列一次性扣除,按照這個政策申報納稅時,產生的“稅會差異”,我們再按照納稅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最終會隨著折舊完成而結平。
也就是說,會計上按會計規(guī)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guī)定處理,不能混在一起。
54號文件的表述是允許,并非應當或必須執(zhí)行,納稅人還是有選擇權,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經營需要,選擇適用,也可以選擇放棄優(yōu)惠政策。
固定資產涉稅的一次性扣除政策,而分期抵扣政策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15號公告《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即企業(yè)自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照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 包括購買、新建、改建、擴建不動產等,其進項稅額應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得當期可抵扣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的60%,另外40%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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