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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以前年度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

發(fā)布時間:2019-10-23 09:52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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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以前年度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怎么寫?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jù),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土地使用稅簡稱"地稅"。包括對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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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以前年度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

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

補提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

調整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補交土地使用和房產稅時:

借: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

貸:銀行存款

房產稅的稅收特點

1、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圍限于城鎮(zhèn)的經營性房屋;

3、區(qū)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guī)定征稅辦法,對于自用的按房產計稅余值征收,對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guī)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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