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預付賬款的相關內容是很多小伙伴都很關注的,那么企業(yè)的預付賬款攤銷多了要怎么進行賬務處理呢?大家對這部分的內容都清楚嗎?不清楚的小伙伴快來看看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于預付賬款多攤銷了怎么做會計分錄的具體內容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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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房租,攤銷中,后來來發(fā)票:
收到發(fā)票時:
借:預付賬款-待攤費用(房租)
貸:預付賬款-XXXX
推銷時:
借:管理費用或者銷售費用-房租
貸:預付賬款-待攤費用(房租)
一、《企業(yè)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中關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1、企業(y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2、自行開發(fā)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即:取得土地使用權,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而建筑物的價值
借:固定資產-建筑物
貸:在建工程
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
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3、企業(yè)(房地產開發(fā))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企業(yè)土地使用權正確的會計核算
企業(yè)現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會計核算上按實際發(fā)生成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開發(fā)利用時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fā)商品房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開發(fā)利用完成后,在會計核算上列入“固定資產——建筑物或構筑物”或“開發(fā)商品——商品房”;
該項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xù)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xù)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則將其價值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三、企業(yè)土地使用權涉稅處理: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件規(guī)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應以按規(guī)定包括土地價值在內的房產原值,在按規(guī)定減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參照同類房屋評估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如果屬于購買土地用于自行建造廠房、辦公樓等就有一個稅收籌劃的問題,即盡可能講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分別核算(怎樣核算我在前面“二、企業(yè)土地使用權正確的會計核算”已經講述,此處不在贅述)因為,房產稅是按照應稅房屋余值計算的,如果分別核算土地與房屋價值,房產稅計稅依據就減少,達到了稅收籌劃的目的。
2.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購買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使用權證》明確的期限推銷;
購買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記入“固定資產——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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