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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賬務如何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0-07-11 15:25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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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賬務如何處理?建筑企業(yè)會發(fā)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業(yè)務,那么相應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賬務應該如何進行處理呢?許多剛剛步入會計行業(yè)的伙伴對于此問題表示疑惑,下文是小編整理的有關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賬務處理內容,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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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賬務處理:

如果是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

1、購入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2、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條 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1)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2)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

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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