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一帶一路”計劃的施行與發(fā)展,近年來我國企業(yè)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對外投資增大,那么企業(yè)對外投資能否申請出口退稅?對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回答,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了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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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guī)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二)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1.出口企業(yè)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六條規(guī)定:“……申報退(免)稅時,生產企業(yè)除按本辦法第四條,外貿企業(yè)和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除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申報〔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非報關出口銷售的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發(fā)票,屬于生產企業(yè)銷售的提供普通發(fā)票〕外,下列貨物勞務,出口企業(yè)和其他單位還須提供下列對應的補充資料:……(三)用于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公告的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第(三)項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委托出口貨物,暫不包括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本公告的出口企業(yè),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業(yè)。”因此,境外投資的貨物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需提供收匯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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