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會貞 中級會計師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3)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4)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5)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6)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7)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8)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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