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1-02-01 17:18來源:會計教練
關注公眾號因為疫情的原因2020年的初級會計考試全都推遲進行,有部分地區(qū)還和2021年的初級會計考試合并進行,如今2021年的初級會計考試還有不到四個月的時間就要和大家見面了,大家要抓緊時間進行備考,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準備了有關經濟法基礎的相關習題,感興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編一起去下文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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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偶然所得
B. 勞務報酬所得
C. 免征個人所得稅
D. 財產轉讓所得
【答案】D
【解析】受贈人轉讓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
1.贈與合同是否辦理公證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币布次唇浌C的贈與,在贈與房屋未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之前,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而有經公證的房屋贈與,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明確列明的法定撤銷的幾種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隨意撤銷。
2.贈與可以附義務,雙方應依約履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撤銷贈與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應特別注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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