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guī)定,股權置換中自然人股東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的,那么對于股權置換中自然人股東個稅,你知道該如何進行申報處理嗎?如果不知道的話就來詳細閱讀下本文吧!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guī)定,股權置換中自然人股東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的,那么對于股權置換中自然人股東個稅,你知道該如何進行申報處理嗎?如果不知道的話就來詳細閱讀下本文吧!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guī)定。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chǎn)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chǎn)的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chǎn)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chǎn)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chǎn)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個人應在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若自然人股東發(fā)生的應稅行為符合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情形,則可在備案后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
A、B兩個獨立公司決定開展戰(zhàn)略合作,通過股權置換形式實現(xiàn)交叉持股,即A公司全部股東將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評估作價后,換取B公司等價值增資擴股股份。股權置換后,B公司為A公司的股東,A公司原股東成為B公司股東。今年3月6日,A、B兩公司完成資產(chǎn)評估,A公司股權評估價值10億元人民幣。雙方股權評估價值均高于賬面凈資產(chǎn)價值。5月15日,A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該項股權置換決議。6月12日,雙方簽訂股權置換協(xié)議,并于簽訂當日生效。7月31日,A、B兩公司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A公司有一個自然人股東甲,持有10%股份,初始投資金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B公司無自然人股東。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文件)規(guī)定,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看,A公司為被投資單位,甲股東為納稅人,B公司為扣繳義務人,A公司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案涉及非貨幣資產(chǎn)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事項,甲股東需自行辦理申報繳納事項。因此,B公司實際不代扣代繳甲股東個人所得稅。
本文針對股權置換中自然人股東個稅如何進行申報的問題為各位財務人員做了詳細分析,相信大家看完本文應該有所了解了,如你還有什么疑問的話,趕緊來咨詢我們的在線客服電話即可咨詢我們的專業(yè)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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