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陰陽合同中的“避稅”陷阱是什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發(fā)布并沒有實際解決現(xiàn)實中的所有涉稅問題,對于股權轉讓,為了減少繳納稅款,很多股東采用各種方式“避稅”,導致股東個人陷入稅收陷阱,具體的內容分析,請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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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關于轉讓方不須就股權轉讓價款向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發(fā)票,但需出具收據或收條的約定,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應為無效條款,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涉案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豆蓹噢D讓協(xié)議》的其他條款及《補充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
采用陰陽合同的方式“避稅”是違法的。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補足應繳的稅款,而且還面臨高額罰款。更為嚴重的是,這樣所謂的“避稅”方式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一定數量的糾紛。過戶前首先要核稅,核稅通不過,則無法交易,糾紛自然而生,多出的稅費到底誰來承擔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此外,如果是通過貸款方式買房,由于首付款是按真實房價支付的,而交付貸款銀行的必須是送房地產交易過戶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買賣合同有出入,貸款也不能獲得銀行批準,這樣也會引起雙方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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