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fā)工資能否分解到以前計算個稅?關于這個問題,如果您也有疑問或者想要知道相關解答,可以先跟小編一起閱讀下面文章內容,下文對問題做了詳細的整理與介紹,快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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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yè)因經營困難,拖欠以前年度工資,2019年一次性補發(fā)2年工資,能否分解到以前年度計算個稅?如果全部并入當月,稅負很高。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一、居民個人預扣預繳方法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按以下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一)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計算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額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工資薪金以實際發(fā)放月份為稅款所屬期,補發(fā)工資分解至以前月份計算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題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聯(lián)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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