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想要從企業(yè)拿取現金,以借款的名義,請問對于這筆現金,股東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更多“股東以借款名義拿走的現金是否繳納個稅”的內容,都在下文,快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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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總自己投資100萬元成立科技公司,現在王總想從公司拿錢,以借款名義,借款現金500萬元,打入王總個人卡,目前常年掛賬。
問: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答:王總應納個人所得稅=500萬元*20%=100萬元
參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規(guī)定,對于個人股東從企業(yè)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于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yè)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fā)[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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