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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放職工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如何會計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0-08-12 15:14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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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放職工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如何會計處理?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整理與解答,國家和單位法的補貼和補助,有些可以免稅有些需要征稅,具體的請跟小編一起看下文,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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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放職工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屬于職工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發(fā)放生活補助: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萬元

貸:銀行存款 3萬元

月底結轉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3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萬元

參考:

①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②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

一、…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jīng)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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