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主要變化及看點是什么?城市維護建設稅最近立法,對比立法之前的法律條文與規(guī)定,有了一些變化。今天小編就來帶的大家具體了解一下相關內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一起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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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點1:根據(jù)稅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一致,并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其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看點2:為延續(xù)現(xiàn)行政策,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還對增值稅特殊處理等情況單獨作了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看點3:城建稅法取消了專項用途規(guī)定。隨著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稅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預算統(tǒng)籌安排,不再指定專項用途。同時,考慮稅收分配和使用屬于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問題,一般不在稅法中規(guī)定,因此,城建稅法不再規(guī)定城建稅專項用途。
看點4:確定納稅人所在地是為了確定城建稅具體適用稅率,與納稅地點不是一個概念,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fā)所在地在海上,不屬于市區(qū)、縣城或者鎮(zhèn),適用1%稅率,但其納稅地點不在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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