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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礎配套費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發(fā)布時間:2020-08-27 16:32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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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礎配套費是否需要繳納契稅?根據(jù)稅務局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需要按照規(guī)定繳納。具體的內(nèi)容,下文已經(jīng)有了分享,請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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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取得土地后期開發(fā)時繳納的城市基礎配套費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的計稅依據(jù)為成交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

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jīng)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nèi)。

因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作為契稅計稅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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