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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確認

發(fā)布時間:2020-09-25 15:06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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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nóng)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nóng)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那么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條件是什么呢?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nóng)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nóng)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那么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條件是什么呢?接下來就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土地使用權的確認

(1)土地使用者經(jīng)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新中國成立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2)實行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仍繼續(xù)使用的,可確定現(xiàn)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jīng)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jīng)依法審核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4)未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確定使用權。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jù)最后一次劃撥或征用文件確定使用權。

(6)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jù)批準文件、合建協(xié)議或者投資數(shù)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后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xù)后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上文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土地使用權的確認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的會計資訊可以掃描二維碼加入會計教練交流群,也可以掃描二維碼添加老師的微信獲取相關課程試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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