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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該如何處理(收藏)

發(fā)布時間:2020-10-07 09:21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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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的處理方式不同,那么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該如何處理呢?比如在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是什么?在何種情形下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可以確認收入?想要了解這些問題嗎?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

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的處理方式不同,那么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該如何處理呢?比如在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是什么?在何種情形下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可以確認收入?想要了解這些問題嗎?快來和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吧!

一. 增值稅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是“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一)視同銷售貨物情形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

根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視同銷售計稅依據(jù)

1. 若屬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 沒有受托方同類價格的,需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3. 發(fā)生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服務的視同銷售行為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價格:

(1) 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 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注意: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jù)均為不含增值稅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 消費稅

(一)消費稅視同銷售情形

根據(jù)《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二)計稅依據(jù)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6號)規(guī)定: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

三. 企業(yè)所得稅

(一)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情形

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獎勵、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 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 用于交際應酬;

3. 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對外捐贈;

6. 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四. 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guī)定:

個人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財產用于捐贈、償債、贊助、投資等用途的,應當視同轉讓財產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 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guī)定:

納稅人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國稅函〔2010〕220號規(guī)定:

房地產企業(yè)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二)計稅依據(jù)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91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1.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yè)在同一地區(qū)、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shù)禺斈?、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2.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yè)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yè)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fā)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六. 資源稅

(一)資源稅視同銷售情形

根據(jù)《資源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二)計稅依據(jù)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以上就是“不同稅種下視同銷售該如何處理”的分享內容啦,不知道看完上文的大家,有沒有理解并學習呀?若是大家對本文內容還有疑問,或者想要學習了解更多財會知識,可以點擊咨詢會計教練的答疑老師哦!在文章下文微信掃碼,還可以免費領取會計學習資料和試聽課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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