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常理由的,怎么確定銷售額?為了防止關聯(lián)企業(yè)和企業(yè)之間不正當交易,或者偷稅漏稅,我國對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常理由的銷售額,規(guī)定有稅務機關進行核定,請看下文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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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七條規(guī)定: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guī)定: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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