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0-10-31 15:30來源:會計教練
關注公眾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關于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的通知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yè)和個人
【優(yōu)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yè)享受規(guī)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guī)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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