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的分享又涉及到了稅金的知識,出售商鋪計提稅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寫?大家可不要覺得含相同字眼的問題都大同小異,下面來學習一下就知道了,快來跟著小編一起學習以下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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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應收賬款【價稅合計】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不含稅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貸:應繳稅金——應交增值稅
如果你想問的是計本月應叫的提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稅金)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計提稅金是: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金交稅后:
借:應交稅金貸:銀行存款(一般是銀行轉賬的,如果是用現金交,就貸:現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y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yè)稅。本題出售商鋪是銷售不動產行為,應按5%稅率繳納營業(yè)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出售商鋪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出售商鋪收入。
計算出售商鋪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是個難點,涉及到轉讓舊房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第(一)、(三)項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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