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措施,稅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很多小伙伴還不是很了解,那么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關于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保全措施有什么規(guī)定吧,請大家看下下方文章,希望可以幫的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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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8條就稅收保全作了如下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nèi)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納稅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jīng)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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