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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分期付款的涉稅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0-10-31 14:14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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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商的快速發(fā)展,商家企業(yè)為促進消費,越來越多的電商購物節(jié)順勢而起,比如近幾年逐漸趨于固定的“6.18”、“雙十一”“雙十二”等等購物節(jié),各種刺激消費的促銷手段也是多種多樣,比如預付定金、分期付款等等,那么消費者分期付款的涉稅處理怎么做?快來一起看下文吧!

隨著電商的快速發(fā)展,商家企業(yè)為促進消費,越來越多的電商購物節(jié)順勢而起,比如近幾年逐漸趨于固定的“6.18”、“雙十一”“雙十二”等等購物節(jié),各種刺激消費的促銷手段也是多種多樣,比如預付定金、分期付款等等,那么消費者分期付款的涉稅處理怎么做?快來一起看下文吧!

該方案實質上是商家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1、涉稅問題

增值稅: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案例

某汽車品牌商家,為了年底沖銷量,鼓勵消費者提前購買汽車,在官網平臺推出雙十一優(yōu)惠活動,優(yōu)惠活動簽署的合同中約定:凡是在平臺上購買汽車,當天下單的只需要支付商品總額的60%貨款,在2020年12月11日支付20%的貨款,在2021年1月11日支付全部剩余貨款。若消費者存在延期支付貨款情形,則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費用。那么,在該促銷方案中,商家應如何繳納增值稅?若商家收取了消費者延期付款利息費用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在此次促銷方案中,商家采取的是分期收款銷售方式,應分別在2020年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11日和2021年1月11日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xiàn),如果消費者未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商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需要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注意,如果提前開票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直接造成納稅期提前。建議按照合同約定收款日期開票對應金額的發(fā)票)

本文主要圍繞了“消費者分期付款的涉稅處理”內容展開,具體的內容介紹,小編已經在上文做了具體的闡述!若是大家對此還有疑問,或者相關財稅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會計答疑老師,為您答疑解惑;還可以聯(lián)系我們的客服,免費領取會計學習資料和預約試聽課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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