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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發(fā)布時間:2020-10-31 19:32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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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的收入所得為納稅依據(jù)繳納稅款,那么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的有關內容,希望文章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

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的收入所得為納稅依據(jù)繳納稅款,那么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的有關內容,希望文章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

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政策依據(jù):

(一)《個人所得稅法》

1、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3、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4、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以上就是“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的全文內容了,不知道看完上文之后,大家對這個知識點有沒有新的認識呢?會計教練每天在這里與大家分享最新的會計資訊和專業(yè)的會計知識,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多來會計教練學習哦!聯(lián)系客服還可以免費領取會計學習資料和視聽課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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