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相關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6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相關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一、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yōu)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
二、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guī)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三、調整鉬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一等稅額標準為每噸8元,二等稅額標準為每噸7元,三等稅額標準為每噸6元,四等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五等稅額標準為每噸4元。
四、將錳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由2元/噸調整到6元/噸。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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