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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有關增值稅不允許抵扣范圍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9-12-21 15:02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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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有關增值稅不允許抵扣范圍問題,我們大家都知道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一般發(fā)生在月末,當銷項稅額大于留抵數時是需要企業(yè)繳納稅費的。進項稅額抵扣銷項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下面就給大家普及相關的知識,不知道的小伙伴快來一起看看吧!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知識的小伙伴,可以點擊下面的圖片咨詢我們,我們會為大家進行更為詳細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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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有關增值稅不允許抵扣范圍問題

增值稅不允許抵扣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抵扣條件

稅法規(guī)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貨物運輸業(yè)統一發(fā)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qū)的運輸業(yè)增值稅發(fā)票)。另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及稅控軟件維護費的地稅發(fā)票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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