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下:工程質保金的賬務處理怎么做?這個要根據建筑業(yè)是否有提前開具發(fā)票來確定質保金的賬務處理,更多相關內容盡在下文的詳細整理,有興趣的朋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新收入準則下:工程質保金的賬務處理怎么做?這個要根據建筑業(yè)是否有提前開具發(fā)票來確定質保金的賬務處理,更多相關內容盡在下文的詳細整理,有興趣的朋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根據行業(yè)慣例,工程項目結束以后,發(fā)包方(包括業(yè)主和總包方,下同)通常要扣留承包方工程造價一定比例的質保金,具體的相關規(guī)定可見《住建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九條。
1、適用新收入準則的建筑企業(yè),質量缺陷期到達之前,質保金記入“合同結算”科目核算,質量缺陷期達之后未發(fā)生質量缺陷或已履行維修義務后,自“合同結算”科目轉入“應收賬款”科目。
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規(guī)定,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在“合同資產”科目核算,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因素的權利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
但由于建筑企業(yè)的工程計量和收入確認的特殊性,根據收入準則指南,建筑企業(yè)通常應設置“合同結算”科目,以反映同一合同下涉及與客戶結算對價的合同資產或者合同負債,期末報表列示時,根據本科目余額方向和流動性,分別列示在“合同資產”“合同負債”“其他非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負債”等報表項目。
2、增值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fā)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fā)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也就是說,質保金只要沒有提前開票,它是在實際收到時才發(fā)生納稅義務,而且是按照收到多少,發(fā)生多少來履行納稅義務。
3、例如:某建筑企業(yè)適用新收入準則,所屬某工程項目為一般計稅項目,該合同整體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合同含稅價10900萬元,工程已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結算,業(yè)主已支付97%工程款共計10573萬元,剩余3%的質保金共計327萬元,根據合同約定,質量缺陷期為兩年,期滿之后半年內無息返還質保金。不考慮與質保金無關的其他業(yè)務。
(1)2019年12月31日結算時即發(fā)生納稅義務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轉 3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7
2019年年末報表列示,“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327萬元。
(2)2021年12月31日質量缺陷期滿,未發(fā)生質量缺陷。
借:應收賬款 327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3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7
(3)2022年6月30日實際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327
貸:應收賬款 327
(1)2019年12月31日結算時未發(fā)生納稅義務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轉 3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
2019年年末報表列示,“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300萬元。
(2)2021年12月31日質量缺陷期滿,未發(fā)生質量缺陷
借:應收賬款 327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3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7
(3)2022年6月30日實際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327
貸:應收賬款 327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7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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