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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tǒng)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6號

發(fā)布時間:2020-07-24 11:16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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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公共交通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tǒng)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優(yōu)惠政策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公共交通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將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tǒng)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優(yōu)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tǒng)運營用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二、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yǎng)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fā)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tǒng)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yè)設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批準建設的,為公眾及旅客、運輸經營者提供站務服務的場所。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tǒng),是指依規(guī)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tǒng),包括地鐵系統(tǒng)、輕軌系統(tǒng)、單軌系統(tǒng)、有軌電車、磁浮系統(tǒng)、自動導向軌道系統(tǒng)、市域快速軌道系統(tǒng),不包括旅游景區(qū)等單位內部為特定人群服務的軌道系統(tǒng)。

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單位,須持相關文件及用地情況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五、本通知執(zhí)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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