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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不用繳納滯納金的情況是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0-08-06 09:38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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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不用繳納滯納金的情況是什么?在實務中,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經批準延期申報,延期內結算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等等,更多相關內容,小編在下文做了整理,一起來閱讀學習吧!

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不用繳納滯納金的情況是什么?在實務中,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經批準延期申報,延期內結算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等等,更多相關內容,小編在下文做了整理,一起來閱讀學習吧!

1、因稅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經批準延期申報,延期內結算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guī)定,對延期申報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其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即: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3、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追繳已抵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guī)定。

4、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后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按規(guī)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5、先核定再結算補繳耕地占用稅,不加收滯納金。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應稅面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占地情況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待應稅面積準確確定后結清稅款,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緜渥ⅲ涸摴嬗?019年9月1日作廢】

6、納稅人身份變化而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第五條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

7、境內居住、停留時間發(fā)生變化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第五條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后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并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提示:第8和第9條是2019年新增的條款,都是針對無住所個人預判的納稅身份發(fā)生變化,而導致的補繳稅款。

8、應扣未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款征管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提示:這里明確了追繳稅款和加收罰款,但未提及滯納金。說明對于應扣未扣的稅款,既不需要向納稅人追繳滯納金,也不需要向扣繳義務人追繳滯納金。實踐中,很多稅務機關在不加收滯納金的時候都引用的是國稅函〔2004〕1199號,其實1199號文只是一個解釋性的規(guī)范性文件,效力太低,上位依據是征管法的六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9、雙定戶申報繳納高于定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稅發(fā)[2006]183號《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zhí)行期屆滿分月匯總申報時,月申報額高于定額又低于省稅務機關規(guī)定申報幅度的應納稅款,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對實行簡并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其按照定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

10、繳稅憑證上應納稅額和滯納金1元以下的免收。

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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