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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產(chǎn)免征土地增值稅,如何理解

發(fā)布時間:2020-08-04 11:22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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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主要為大家整理介紹“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產(chǎn)免征土地增值稅,如何理解”內容,關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介紹,對此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編一起閱讀下文,做一個具體的了解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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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產(chǎn)免征土地增值稅,如何理解?

答: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因城市實施規(guī)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收的房產(chǎn)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以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舉例,免征土地增值稅有兩個條件: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二是因國家建設需要。而增值稅只要求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就能免征增值稅,并不強調基于何種原因。

因此,對于 “國家建設需要”的把握有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所有政府征用、收回房地產(chǎn)的行為,均符合國家建設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有5種情形:為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城市規(guī)劃、土地出讓合同期滿、單位撤銷停止使用劃撥的國有土地、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經(jīng)核準報廢,根據(jù)排除法,不屬于后3種情況的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自然屬于公共利益、實施城市規(guī)劃。

第二種意見:“國家建設需要”應取得政府或有關部門審批通過的城市規(guī)劃、項目建設的文件。從實踐操作來看,政府收儲存在征收收儲和收購收儲的區(qū)別,征收收儲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xiàn),需要經(jīng)過相應的程序;收購收儲是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儲中心與企業(yè)自行協(xié)商,按市場價格收儲土地,因此對于收購收儲是征收方、被征收方的民事協(xié)商的結果,并不具有國家強制力,通常只有雙方的收儲文件,大多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收購收儲并不符合“國家建設需要”的條件,不能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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