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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稅法適用的一般影響

發(fā)布時間:2020-08-22 16:39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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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我國通過了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021年1月1日我國也將迎來具有中國特色,體現(xiàn)人民意志的民法典時代!今天我們就先來了解一下“民法典對稅法適用的一般影響”,未來民法典的治下,我們該如何做好應對。

2020年5月28日我國通過了第一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021年1月1日我國也將迎來具有中國特色,體現(xiàn)人民意志的民法典時代!今天我們就先來了解一下“民法典對稅法適用的一般影響”,未來民法典的治下,我們該如何做好應對。

民法典專門設定了一些涉稅規(guī)則,這將成為稅務師執(zhí)業(yè)活動的直接依據(jù)。如關于繼承,民法典第1159條規(guī)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該規(guī)定實際上豐富了稅收優(yōu)先權規(guī)則,即稅收優(yōu)先權原則上優(yōu)于民事遺產繼承權,但劣后于為保障繼承人基本生活的繼承權利。而第1163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則進一步明確了稅款在繼承中的清償順序,即由法定繼承先行承擔,不足部分再由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按比例分擔。《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稅收民事保全程序可以直接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而在民法典中占有“半壁江山”地位的合同編,不只單純移植了現(xiàn)行《合同法》的規(guī)則,對代位權與撤銷權而言,民法典也修改了債權人行權的門檻。比如民法典第539條擴大了撤銷權中債務人“無償處分”與“不合理價格交易”債權的情形,從而使得稅收保全程序與適用條件亦將發(fā)生調整。

民法典的制定不僅對稅法適用產生直接影響,其對民事主體法律地位、新型財產權利、數(shù)字經濟活動的明確以及對人格權的強調,也將對今后納稅人、征稅對象的解釋認定與立法完善,產生間接而深遠的影響。比如在民法典對“特別法人”的規(guī)定中,機關法人雖享有“獨立經費”而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但其獨立經費主要是財政撥款,故發(fā)生稅收違法行為后如何定責追繳,為稅法后續(xù)完善留下了“空間”。再如“非法人組織”中的合伙企業(yè),該主體不僅在“總則編”獲得認定,也在“合同編”單獨設定了“合伙合同”以明確其法律責任承擔機制,但民法上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的區(qū)分,仍將對合伙資本性收益與營利性收益的稅收待遇設定產生影響。

民法典中亦規(guī)定了多種新型財產類型,如將數(shù)據(jù)、網(wǎng)絡虛擬財產正式作為物權客體,將“三權分置”改革后的土地經營權以及為保障公民居住基本權益的居住權等,作為單獨的用益物權類型首次加以確定。那么,對此類新型財產進行設立、轉讓、保有的經濟活動應如何被稅法所評價,亟待稅法回應。而為適應數(shù)字經濟條件下合同訂立、履約的特殊需要,對網(wǎng)絡平臺上簽訂的電子合同,民法典特別規(guī)定以提交訂單作為成立條件,以簽收時點作為交付時間,從而區(qū)別于傳統(tǒng)交易行為。那么今后對此類電子商務合同在何時何地征稅、如何征稅,特別是對契稅而言,上述民事規(guī)則往往會作為被尊重和參照的基礎規(guī)則。而人格權單獨成編亦為我國民法典的一大特色,知名人物的姓名權、肖像權的利用或侵權賠償,亦可能構成新型特許權使用費,從而需要更新現(xiàn)有稅法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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