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占地用途后是否補繳耕地占用稅?根據規(guī)定,納稅人改變占用地用途后,不再屬于免稅的,是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具體的稅額計算要具體分析,還請一起閱讀文章吧!
改變占地用途后是否補繳耕地占用稅?根據規(guī)定,納稅人改變占用地用途后,不再屬于免稅的,是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具體的稅額計算要具體分析,還請一起閱讀文章吧!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八條規(guī)定: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規(guī)定:“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y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2、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yè)農村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
“根據稅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減征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稅款,補繳稅款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計算。”
本文主要圍繞“改變占地用途后是否補繳耕地占用稅”展開,通過閱讀上述文章內容,大家應該已經對這個知識點掌握了吧?會計教練每天陪您學點會計,在每天的知識分享與積累中,助力您成為更加優(yōu)秀的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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