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綁定賬號

您的微信還未綁定賬號,請使用您的手機號綁定現(xiàn)有賬號或創(chuàng)建新賬號

微信登錄

掃碼登陸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二維碼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掃一掃登錄

登錄即表示已閱讀并接受《用戶協(xié)議》《隱私政策》

未注冊用戶掃碼即可成功注冊

登陸 注冊 忘記密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20-11-16 16:52來源:會計教練

關注公眾號
掃碼關注公眾號
領免費福利
初級公眾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現(xiàn)將消費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在常溫常壓條件下(25℃/一個標準大氣壓)呈液態(tài)狀(瀝青除外)的產品,按以下原則劃分是否征收消費稅:

(一)產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規(guī)定的,按相應的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的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二)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產品,符合該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yè)標準的相應規(guī)定(包括產品的名稱、質量標準與相應的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石腦油征收消費稅。

二、納稅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以瀝青產品對外銷售時,該產品符合瀝青產品的國家標準或石油化工行業(yè)標準的相應規(guī)定(包括名稱、型號和質量標準等與相應標準一致),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不征收消費稅;否則,視同燃料油征收消費稅。

三、工業(yè)企業(y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1月6日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二條中“且納稅人事先將省級以上(含)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出具的相關產品質量檢驗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的”內容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兩項消費稅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9號 。

京ICP備16061061號-1 | 北京天華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會計培訓
京公網安備11010802044865